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4民初779号
原告:天津市和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张和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一凡,上海市协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淼,上海市协力(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聚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市和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聚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和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市和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天津市和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