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民初6694号
原告:济南吉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DA15J9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职工。
被告:山东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163152244H。
法定代表人:沈缤,总经理。
第三人:山东聚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0J1CX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济南吉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聚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济南吉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济南吉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