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聚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聚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4民初9769号 原告:山东聚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加州花园S2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站,***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枣园街道龙泉路8661号摩天岭社区服务中心二楼23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聚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济***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聚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聚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金额389810.04元及利息,(利息以389810.04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3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险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19日山东航空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支付原告工程款,背书转让给原告编号为230845102815920210630964391449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为济***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航空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金额为389810.04元,汇票出票日期为2021年6月30日,到期日为2022年6月30日。上述案涉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原告于2022年6月30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2022年7月5日被拒付,导致原告至今未取得汇票金额。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如诉请。 济***置业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举证亦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7月19日,原告以背书转让的形式,从山东航空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获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张,用以偿还所欠原告建设工程劳务合同项下的基坑支护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款项,票据号码为230845102815920210630964391449。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济***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航空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出票人、承兑人开户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转山西路支行,票据金额为389810.04元,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6月30日,票据承兑信息记载: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可以转让。 该汇票背书转让情况为:票据经山东航空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背书给山东聚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2022年6月30日,持票人山东聚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提示付款,2022年7月5日拒付,拒付理由商业承兑汇票账户人余额不足。案涉票据状态:拒付追索待清偿。 本院认为,山东聚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的履行从山东航空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获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张,用以偿还所欠原告的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和施工款,汇票形式及记载事项均符合法律规定,且背书连续,该汇票合法有效。根据票据法有关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中,涉案汇票到期后提示付款被拒绝,从持票人初始提示付款的信息和票据状态看,原告可拒付追索、可追所有人。现山东聚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要求济***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涉案汇票金额389810.04元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济***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自负。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聚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389810.04元及利息(利息以389810.04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4元,由被告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 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