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4民初10526号
原告:山东聚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加州花园S2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站,***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枣园街道龙泉路8661号摩天岭社区服务中心二楼23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聚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通公司)与被告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璞园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聚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璞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聚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璞园公司向聚通公司支付商业承兑汇票金额5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1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璞园公司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19日,山东航空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港公司)为支付聚通公司工程款,背书转让给聚通公司编号为230845102815920210205850915114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为璞园公司,收款人为航空港公司,金额为510000元,汇票出票日期为2021年2月5日,到期日为2022年2月5日。上述案涉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聚通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2022年2月15日被拒付,导致聚通公司至今未取得汇票金额。故为维护聚通公司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诉请。
璞园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聚通公司提交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明细查询、《建设工程劳务合同》、发票等证据一宗。璞园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21年2月5日,璞园公司作为出票人、承兑人出具票据号为230845102815920210205850915114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收票人为航空港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2月5日,票据金额510000元,承兑信息载明“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同时标注“可转让”。2021年7月19日,为支付工程款项,该票据由航空港公司背书转让给聚通公司。
2.上述汇票到期后,聚通公司作为持票人于2022年2月8日申请提示付款遭拒,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
本院认为,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所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本案中,聚通公司基于合同往来背书取得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其形式及记载事项均符合法律规定,且背书连续,该汇票合法有效,聚通公司为合法持票人。现因其持有的汇票经提示付款被拒付,聚通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出票人提起票据追索权诉讼,要求璞园公司向其支付票据款项510000元及自2022年2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璞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自负。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聚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涉案票据款5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1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被告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彭 雪
书 记 员 崔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