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6民初43951号
原告:安徽天健生物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兴大道96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筑道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24362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天健生物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筑道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天健生物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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