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健生物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健生物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银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18执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天健生物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兴大道96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4223872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银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天健生物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银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许昌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8月9日作出的许仲裁字(2023)第109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安徽银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安徽天健生物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安徽银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宣城市宣州区境内,根据执行工作需要,本案由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更为便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许昌仲裁委员会许仲裁字(2023)第109号裁决由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