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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xxx有限公司、榆林市xxx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191民初10291号 原告:安徽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榆林市xxx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xxx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安徽xxx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天健xxx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x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18元,减半收取为1959元,由原告安徽xxx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