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191民初10291号
原告:安徽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榆林市xxx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xxx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安徽xxx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天健xxx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x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18元,减半收取为1959元,由原告安徽xxx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