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7民初20434号
原告:某生物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某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安徽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337元,由原告安徽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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