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2民初7735号之三
申请人:山东卫泰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51787334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弘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山东卫泰智控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济南润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玫瑰坊689号6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061157976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申请人山东卫泰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润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9)鲁1102民初77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济南润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银行账户80×××70)的存款70万元予以冻结。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鲁1102民初773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山东卫泰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同时申请将被申请人济南润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银行账户80×××70)的存款29万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卫泰智控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2019)鲁1102民初77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下的保全措施,同时申请将被申请人济南润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银行账户80×××70)的存款29万元予以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19)鲁1102民初77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济南润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银行账户80×××70)中的存款70万元的冻结;
二、将被申请人济南润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银行账户80×××70)的存款29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