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鲁1102执3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毅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卫泰智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毅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卫泰智控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1102民初110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
经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山东卫泰智控科技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湖南毅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9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山东卫泰智控科技有限公司202900元,支付申请人湖南毅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0000元、转执行费29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2)鲁1102民初1100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湖南毅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卫泰智控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