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2民初63004号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黄浦区部分。
负责人: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北京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某,北京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乔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3日立案。2026年4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9.55元,由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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