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9民初230号
原告:***,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全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深圳宏伟世通物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观光路*********1102/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宏伟世通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蓝 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