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4民终34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建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建工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宗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建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4)苏0413民初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建材公司于2024年7月30日提出了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建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建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504元,减半收取4752元,由上诉人某建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