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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汪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26民初5349号 原告:沈某某,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涟水县陈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涟水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汪某某,女,1991年7月4日出生,汉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善(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宗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县某局,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今世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沈某某,男,195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汪某某、江苏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涟水县某局、第三人沈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