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26民初5349号
原告:沈某某,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涟水县陈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涟水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汪某某,女,1991年7月4日出生,汉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善(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宗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县某局,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今世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沈某某,男,195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汪某某、江苏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涟水县某局、第三人沈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