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26民初5560号
原告:淮安市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宗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涟水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涟水县某局,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今世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沈某某,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原告淮安市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涟水县某局、第三人沈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淮安市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市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