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413执4252号
申请执行人:金坛区某配件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金坛区某配件经营部与江苏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江苏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被执行人江苏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本院(2024)苏0413民初604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苏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2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