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建筑公司

宝丰县建筑公司与河南省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宝执字第352-1号 申请执行人宝丰县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4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省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河南省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宝丰县良基王朝小区院内有一宗土地使用权(11-2(15)号楼北墙以北,11-1(13)号楼南墙以南,东邻宝丰县山河路,东西约16.6米,南北约18.6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河南省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宝丰县良基王朝小区院内一宗土地使用权(11-2(15)号楼北墙以北,11-1(13)号楼南墙以南,东邻宝丰县山河路,东西约16.6米,南北约18.6米)予以查封。 被执行人河南省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在所查封土地上建设房物及设置附属物。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 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郭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