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建筑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宝丰县建筑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4民终3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8年7月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8月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1月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6月20日出生,回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3月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等24人推举诉讼代表人***、***、***、***,***,基本情况同上。 上诉人***等24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宝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丰县建筑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宝丰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宝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上诉人***等24人与被上诉人宝丰县建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等24人于2016年2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等24人自愿撤回二审上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等24人撤回二审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