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706执1157号
申请执行人:中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陵江大道南段**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邢胜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金桥经济开发区坝白路div>
法定代表人:候书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中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安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1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义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查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