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中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弘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706执1157号

申请执行人:中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陵江大道南段**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邢胜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金桥经济开发区坝白路div>

法定代表人:候书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中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安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1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义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查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