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汉兴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汉兴电缆有限公司、徐州创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22执保45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汉兴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创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江苏汉兴电缆有限公司与徐州创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作出(2023)苏0322执保37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徐州创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876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原告江苏汉兴电缆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申请解除徐州创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部分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除》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徐州创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茅村支行,账户:32×××22)的冻结; 二、解除***(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城北支行,账户:62×××58-156-1)的冻结; 三、解除***(开户行: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徐塘支行,账户:32×××52)的冻结; 四、解除***(开户行: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32×××32)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