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1民初1003号之二
原告:江阴鼎力高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山观)金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安徽弘邦天力铝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市经济开发区玉兰**路**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鼎力高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弘邦天力铝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鼎力高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鼎力高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鼎力高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弘邦天力铝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6元,减半收取2703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合计4623元,由原告江阴鼎力高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