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1民初6755号
原告:无锡耐菱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锡澄路13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阴市青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阴鼎力高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耐菱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鼎力高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耐菱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江阴鼎力高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无锡耐菱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耐菱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无锡耐菱电气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耐菱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