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1民初15664号
原告:江阴润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2号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江阴鼎力高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经济开发区金山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润泽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鼎力高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润泽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催缴诉讼费后,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