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1民初9069号之一
申请人:江阴市申港笑尧五金加工厂,住所地江阴市申港镇申浦村缪家村**。
经营者:***,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申请人:江阴鼎力高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阴市经济开发区金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阴市申港笑尧五金加工厂与被申请人江阴鼎力高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阴市申港笑尧五金加工厂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江阴鼎力高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阴市申港笑尧五金加工厂的申请符合相应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鼎力高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