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1502民初6738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门窗厂,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经营者:***。
被告:聊城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周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门窗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聊城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门窗厂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74607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断桥铝合金窗渗漏维修费用60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重新制作、安装九州云商产业园(一期)转角隔热断桥铝合金窗或赔偿重新制作、安装费用240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第1、2、4项变更为: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普通窗户维修费用12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转角窗户损失136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鉴定费60000元、评估费2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九州云商产业园(一期)项目的建设方,二被告系加工安装制作门窗的关联公司。被告聊城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参与九州云商产业园(一期)项目门窗工程时与原告商定了门窗用料、价格、工期、付款方式等合同内容。后因经营需要,2021年3月17日,被告聊城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门窗厂的名义同原告签订铝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签订后,二被告针对产业园窗户安装制作出具了施工方案,但在后期被告施工中发现,施工方案存在严重设计缺陷,根本无法保证基本的安全使用功能,特别是转角处窗户的设计方案更是无法施工,所以,后来二被告根据其安装需要自行修改方案后进行了施工安装。施工完工后,原告发现被告加工制作安装的窗户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首先表现为不耐风压,多个窗户存在被风吹倒摔碎的情况。另外,被告安装的窗户存在严重的漏水情况,安装完成至今每次下雨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漏水,导致房屋墙体受潮脱落,也导致原告无法及时有效利用。针对上述主要问题,在原告提出反映后,被告曾派员维修,维修方法包括在拼接缝处抹胶、在断桥铝合金上开孔等。但因为拼接缝处根本不具备抹胶的条件,抹胶没有起到任何作用。同时被告在断桥铝上开孔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断桥铝型材的结构,破坏了断桥铝的气密性、隔热性能、节能性能。被告的维修非但没有解决漏水问题,反而是根本破坏了窗户的结构。因相关质量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继续积极整改维修,但被告一直未再采取任何维修措施。经原告向相关门窗企业咨询,转角处隔热断桥铝合金窗已无法通过维修彻底解决存在的质量问题。
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门窗厂、聊城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2021年3月17日原、被告因铝合金窗加工安装签订了《铝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该份合同约定的大致内容是,原告向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门窗厂提供铝合金窗全部原材料,由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门窗厂单纯提供清工完成窗户的安装,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门窗厂为原告提供的铝合金窗加工安装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现九州云商产业园一期4栋车间已全部经验收合格。聊城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门窗厂在涉案合同的履行过程种不存在违约行为,反倒是原告已严重违反第一条第四项的约定尚拖欠374342.92元加工费未支付。二、因铝合金窗安装出现的问题,经聊城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门窗厂已全部维修完毕,且九州云商产业园一期4栋车间已全部交付原告,现原告已开始实际使用,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门窗厂依据第一条第四项约定多次向原告催要应付未付加工费,原告均找各种借口拖延支付。现原告起诉至贵院,主张维修费、重制费、安装费,其主张没有任何依据,且与聊城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门窗厂亦无因果关系。若原告主张重新制作安装应当向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门窗厂支付相应费用。
聊城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门窗厂提交补充答辩意见:案涉项目中,原告为建设单位,聊城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案涉**制作安装的承包方,承包方式为人工清包,即所有窗户的制作及安装原材料由原告提供,聊城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原告所提供原材料的基础上进行加工制作,案涉项目于2022年9月21日全部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原告即占有使用至今。案涉**设计方案均由原告设计,聊城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仅在原告所提设计的基础上针对门窗实际大小进行调整设计。2020年10月133****0416手机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聊城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送案涉项目的设计图纸,该电话号码的所有人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律师在案涉项目竣工前曾就职于原告,并任职案涉项目项目经理,通过该份电子邮件可以证明案涉**的设计均由原告所设计,聊城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加工承揽方在本案中按照原告的设计图纸进行窗户制作及安装属于履行案涉合同义务。
2021年3月6日,经过对原告设计图纸的分析,聊城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署了《价格澄清函》,预估了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所需要的各项材料单价及数量,最终双方于2021年3月17日达成合意签订案涉合同《铝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
案涉**制作安装施工过程中,原告多次针对原材料提出修改方案,案涉项目转角窗部位应当使用与窗户材质一样的铝梁进行固定,因铝梁的硬度、密度等参数与铝窗一致可以紧密贴合不会产生漏水情况,在铝梁已购进的情况下原告提出修改安装方案,要求聊城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铝梁变更为横钢梁,按照横钢梁方案进行安装,故因变更为横钢梁导致漏水的后果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
因上述横钢梁属于应原告要求改装,聊城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向原告提出需要室内外增加盖板,即清单中的装饰盖,而原告只考虑美观增加了室外盖板,未在室内安装盖板,原因为安装时原告不听取聊城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议主张以后看情况需要再确定是否加装,但原告至今也没采购该部分室内盖板材料,导致案涉项目转角窗未在室内安装盖板,故案涉项目未安装室内盖板的后果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
聊城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针对案涉项目的3#车间转角窗进行过安装排水孔施工,起到了良好的防水效果。但是原告提出安装排水孔影响窗户整体美观(庭审时、起诉状中原告均提出过),拒绝聊城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1#、2#、4#车间继续安装排水孔,故原告阻止聊城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其余车间转角窗安装排水孔的后果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
案涉项目四栋智能车间已竣工验收,即使原告不承认竣工验收结果其已实际占有使用,所提主张不应被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聊城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仅负责窗户的来料加工及安装,现案涉项目已经验收竣工且原告已占有使用,聊城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方可以承担保修义务,重新制作安装不属于施工方保修义务,且案涉项目不属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部分,故原告的主张不应被贵院支持。
原告至今拖欠聊城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款已严重违约,案涉项目竣工后实际产生的加工及安装费用为912342.92元,原告仅支付了538000元,尚拖欠374342.92元未付。
聊城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聊城市本地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为大量农民工解决了就业问题,且一直秉承诚信经营理念,在安装被费被拖欠的情况下,依然大量垫付农民工工资,本案原告所主张的请求属于对弱势方的压榨。综上,恳请贵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交易秩序。
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门窗厂提出反诉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门窗款374342.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2.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反诉原、被告签订《铝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后,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门窗厂已按照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但山东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加工款项,尚拖欠加工款374342.92元,经多次催要无果,为此,反诉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贵院依法提起反诉,恳请贵院支持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山东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反诉请求辩称,一、反诉原告并未按双方合同约定制作安装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窗户,而且是存在严重的漏水现象,双方合同对付款条件进行了明确约定,在反诉原告制作安装了窗户不合格的情况下无权要求我方支付合同款;二、至今双方尚未进行正式结算,对于应付款项双方尚未确定,反而是因为反诉原告施工不合格未按承诺及时完工,造成工期拖延,造成极大损失,本案反诉原告要求支付门窗款的诉求不应予以支持。同时反诉原告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没有依据。综上,请法庭驳回反诉原告的诉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九州云商产业园(一期)项目的建设单位,2021年3月17日,与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门窗厂签订铝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隔热铝合金窗及塑钢门窗,合同价款为固定单价,税率为3%,由原告提供铝合金型材,均由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门窗厂代为采购并开具发票,材料及税金共计1601204元,制作安装总面积5739平方米,制作费746070元,总计2347274.32元。保修期一年,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质量问题,保修1年,终身维修,接电话2小时内到现场,24小时内修复。违约责任为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或不履行合同,否则,违约方向守约方一次性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门窗厂提供二次设计图纸,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总承包单位确认为准,合同单价不变。原告共计向被告支付538000元。
某某检测技术(山东)有限公司关于对九州云商产业园1期窗户存在的5项质量问题与窗户的设计、制作、安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案涉工程转角窗漏雨与二次设计和安装存在因果关系,主要原因为二次设计原因,次要原因为安装原因;转角窗气密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和设计要求;玻璃压条外装不违反工业建筑中铝合金门窗的相关要求。原告支出鉴定费60000元。
聊城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结果为:1、九州云商产业园1期16个转角窗因压条外装导致漏水更换费用为:人民币大写(四舍五入)壹佰壹拾玖万贰仟玖佰捌拾圆整。¥1192980.00。2、九州云商产业园1期普通窗因漏水维修费用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四舍五入)壹拾壹万伍仟陆佰陆拾叁圆整。¥115663.00。原告支出评估费20000元。
原告主张如下:被告针对窗户安装制作出具了施工方案,但在后期施工中发现,施工方案存在严重设计缺陷,被告制作安装的窗户玻璃压条外装明显违反技术标准,存在根本性缺陷,无法保证基本的安全使用功能。特别是转角处窗户的设计方案更是无法施工,后来被告根据其安装需要自行修改方案后进行了施工安装。施工完工后,原告发现被告加工制作安装的窗户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首先表现为不耐风压,多个窗户存在被风吹倒摔碎的情况。另外,被告安装的窗户存在严重的漏水情况,安装完成至今每次下雨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漏水,导致房屋墙体受潮脱落,而且被告采取简单的窗框打孔维修,破坏了窗框的隔热降噪等断桥铝窗的基本性能。原告对上述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2022年10月2日原告公司人员***同***微信聊天截图2张、窗户漏水视频四段。拟证明2022年10月2日,因聊城地区下雨,被告制作安装的窗户出现大面积的严重漏水现象,原告公司人员***随即将现场拍摄的漏水视频发送给了被告负责人***。2.现场照片63张及录像11条,具体内容为:(1)2022年4月12日拍摄的现场照片4张,因大风天气,被告安装制作的窗户中两处被风整体吹破,另有一处窗框发生严重的变形;(2)2023年3月21日拍摄的现场照片7张,因漏水问题,被告采取了在玻璃压条处抹胶、在窗框上打孔的方式进行了维修,安装制作的窗户玻璃压条使用在了室外一侧;(3)2023年4月4日拍摄的照片41张,因2023年4月3日下雨,被告安装制作及维修过的窗户仍然再次发生漏水;(4)2023年6月28日拍摄的现场7张及现场录像5条,因为下雨,2023年6月28日,被告制作安装的窗户再次发生严重的漏水现象;(5)2023年7月30日拍摄的现场录像3条,因下雨,2023年7月30日,被告制作安装的窗户再次发生严重的漏水现象。3.原告方项目管理人员***与被告聊城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安装部经理***电话录音,录音中***承认窗户漏水的客观事实,表示无钱维修。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外窗工程技术标准DB37/T5016-2021(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2741-2021);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外窗工程技术标准DB37/T5016-2014(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2741-2014)在两份技术标准的6.3.4条明确规定“玻璃压条应安装在室内侧”。5.微信聊天截图及铝合金面积表格,2023年3月15日在***与***微信聊天时,被告公司人员***认可,原告已支付532000元的合同款。同时表示需要原告公司再预先支付部分合同款后,可以继续维修。铝合金面积表格可以证明,被告认可的园区普通窗户面积为3751.25平方米,转角窗面积为2694.11平方米。6.聊城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转角窗重新制作安装预算报价、聊城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转角窗重新制作安装预算报价、聊城某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普通窗维修报价单、聊城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普通窗维修报价单,经原告公司向聊城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聊城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转角窗户更换花费询价,聊城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报价为495,13元/平方米,总价1333880.22元,聊城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报价为510.09元/平方米,结合转角窗工程量,总价为1374182.46元。聊城某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针对案涉项目中除转角窗之外的存在质量问题的窗户出具的维修报价为128000元,聊城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针对案涉项目中除转角窗之外的存在质量问题的窗户出具的维修报价为144000元。7.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门窗厂及聊城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登记信息,登记信息显示聊城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系***的个人独资公司,***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为公司监事,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门窗厂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与***系夫妻关系。8.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12份,原告先后12次分别向聊城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门窗厂、案外人鲁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532000元,二被告分别使用自己的账户收取案涉项目款项,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9.聊城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格澄清函,在双方正式签订合同前,***代表聊城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公司进行了施工报价,并就部分施工方案、工期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进一步证明二被告公司为关联公司。10.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一张、山东坤源产业园区照片两张、山东某某管理有限公司照片两张,内容为2021年3月6日,被告工作人员***带领原告部分人员到山东坤源产业园区、山东某某管理有限公司考察两处建筑的窗户安装情况。被告承诺后期的制作安装效果就同该两处建筑的窗户安装效果。本案庭前,原告代理人分别到山东坤源产业园区、山东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取证,该两处的窗户安装并不存在玻璃压条外装的情况,均是安装在室内一侧。11.门窗检测报告两份、九州云商图纸、门窗表、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门窗厂提供的九州云商铝合金面积明细表,聊城建设局质监站官方验收时强制要求每个楼出具门窗检测报告一份,质监站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门窗厂提供的铝合金窗合格检验检测报告为准,不再现场二次检验,该检测报告系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门窗厂提供,品种及型号为“1770*1270*65(mm)”,检验标记为“初检”。在聊城市**#**,经现场实际勘查,也没有发现该规格的窗户,在聊城市东昌府区**号也没有1770*1270*65(mm)型号的窗户。该检测报告中,是对玻璃扣条内装使用的正常窗户的检验结果,检验标记为初检。只是在某某公司实验平台上的未经安装的窗户的初步形式检验结果,安装后没有进行现场淋水实验等检验,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门窗厂仅仅按照最低送检比例送检了单一型号窗户,但现场窗户品种规格型号很多,不能以送检的极少数窗户形式合格推定所有规格型号窗户全部合格。综上所述,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门窗厂提供的铝合金窗检验检测报告可以定性为虚假报告。12.聊城市某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筑设计资质复印件、《关于九州云商产业门窗设计情况说明》、《常用门窗图集L13J4-1》、《九州云商图纸目录及选用标准图集》、《建筑施工图设计说明》、山东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九州云商电子版图纸已发送给华森门窗厂***的邮箱截图》、《铝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九州云商产业园项目立项为OTO线上线下展销模式,所建建筑物的形式为产品展厅。所以聊城市某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在设计九州云商产业园一期工程时,根据园区的使用用途,在图纸目录选用标准图集中,已经明确要求按照《L13J4-1常用门窗图集》的相关规范设计门窗,(图集中所列所有形式铝合金窗节点图中均显示所有玻璃扣条均安装在室内侧,46页已作出明确文字标注:玻璃扣条位于室内侧,可在室内拆装玻璃,维修更换方便安全)。九州云商产业园设计图纸是通过聊城市建设局图审中心官方强制审核的图纸。根据聊城市建设局官方强制规定,未经图审中心审核的图纸不得施工、不得验收、不得使用,否则属于非法建筑。在原告招标时,已将经图审中心审核通过的九州云商图纸发给了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门窗厂。并签订《铝塑门窗厂制作安装合同》,第四条2约定乙方(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门窗厂)提供二次设计图纸,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总承包单位确认为准。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门窗厂未按照九州云商产业园的图纸、《铝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进行二次图纸设计、制作、���装,自行主张把玻璃扣条设计、制作、安装在室外侧。13.结合证据12中的聊城市某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建筑设计资质复印件、《关于九州云商产业门窗设计情况说明》、《常用门窗图集L13J4-1》、《九州云商图纸目录及选用标准图集》、《建筑施工图设计说明》、山东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根据某某检测技术(山东)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第三项技术摘要中所列的标准及规范,并没有九州云商产业园设计图纸中所列的规范标准及图集标准,原告通过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技术科向鉴定公司转交了九州云商的图纸,即鉴定意见书中“三、资料摘要9.法院转来的其他相关资料”,故某某检测技术(山东)有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九州云商产业园图纸上的技术规范及选用图集为鉴定依据进行鉴定,而想当然引用与九州云商产业园图纸所列技术规范及图集毫无关系的其他规范作为鉴定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中“6.1.2综上,国家标准根据不同材质的门窗对玻璃条的要求各不相同,其中对于铝合金窗户玻璃压条安装位置并无要求,故对于申请方提出的防盗、安全隐患、维修等功能与玻璃压条装在室内外侧并无关系”与九州云商产业园图纸中采用的L13J4-1常用门窗图集46页“玻璃扣条位于室内侧,可在室内拆装玻璃,维修更换方便安全”的明确规定截然相反,鉴定公司对玻璃扣条漏水、防盗、便于更换玻璃的功能性定位存在根本性错误;司法鉴定意见书中“6.2.2中因横钢梁裸露在室外侧,未安装室内盖板,无法与窗户外盖板形成一个整体,导致横钢梁在转角窗内部形成一个由外向内、由上向下的漏水途径”,实际情况是:10mmX5mm的钢梁本身就是贯通室内外的,本身就是一个整体,即使安装室内盖板也仅仅起到装饰作用,起不到防水作用,所以横钢梁及盖板并不是导致漏水的根本原因。经过长达一年半的观察及门窗行业内专业人士现场观察论证,外装的玻璃扣条与窗框之间、玻璃扣条与玻璃扣条之间的细小缝隙均小于1mm,这种细小缝隙无法通过技术手段处理,是玻璃扣条这种型材所必须有的缝隙,雨水通过缝隙进入玻璃扣条内,在玻璃扣条内积聚,且玻璃扣条外装不具备排水条件,形成水压,导致雨水灌入室内。故玻璃扣条外装是导致漏水的绝对原因;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七鉴定意见中玻璃压条外装不违反工业建筑中铝合金门窗的相关要求”。事实情况是:原告所使用的图纸是经聊城市建设局官方强制审核的图纸,根据官方强制审核的设计图纸中,建筑施工图设计说明内包含设计规范、规程、规定21条及图纸目录中选用标准图集14条,共计35条中全部采用了民间标准、通用标准,并未采用任何工业建筑专用标准设计。以上证据证明经聊城市建设局图审中心强制审核的九州云商产业园的施工图纸为九州云商产业园官方认可的唯一施工标准、验收标准、鉴定标准。14.证人王某豹证人证言及文某版,证人称其负责安装转角窗、窗户的装饰盖和后期收尾,被告没提供过设计图纸、施工方案,转角窗的玻璃扣条是安装于室外侧,安装十多年没有在其他施工项目中玻璃扣条安装在室外的情况,转角窗漏水原因为玻璃扣条对接缝漏水。15.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评估报告书各,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案涉工程转角窗漏雨与二次设计和安装存在因果关系,主要原因为二次设计原因,次要原因为安装原因,证明九州云商产业园一期十六个转角窗漏水更换费用为1192980元,普通窗因漏水维修费用评估价值为115663元。
被告对以上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该组证据内的发送时间均在验收之前,2022年6月30日***回复收到马上安排,停雨马上安排,可以证明工程验收前存在个别的小问题,被告均积极配合维修,以致工程能够如期顺利交付验收。对证据2不予认可,被告可以举证证明原告所提供的该组证据均为老旧照片不符合实际,与现在的现实情况不相符,第4-5组照片无法证明与被告的安装存在因果关系。对证据3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从该组录音里可以听出被告主要是想向原告主张拖欠的加工费,而原告以存在漏水等借口推辞。对证据4,被告所加工承揽的门窗均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对其原告所提的民用标准是否违反待议。对证据5,仅能证明***向原告主张应付未付加工款。对证据6不予认可,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时约定整体安装费用为130元每平方米,现原告提供的报价与实际相差较大,不予认可。对证据7二被告认可对本案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责任;对证据8认可。对证据9的证明函不认可,对证明目的认可,证明函的签订时间是在合同签订之前,合同已经完全代替证明函。对证据10不予认可,被告仅根据门窗的大小进行测量设计施工,提供清工,均是按照原告的设计进行施工,清工是只提供人工,原材料均有本案原告提供。对证据11不认可,聊城市某某建筑质量某某公司是备案的正规质量检测单位其作出的质量鉴定具有法律效力,且委托鉴定程序总包方均知晓。对证据12不认可,根据工程竣工责任标志牌案涉项目为车间项目,且窗户压条外装是否合规已经司法鉴定证实没有任何问题。对证据13不认可,门窗压条外装是否合规已经司法鉴定,原告反复以此点提出异议不应被采纳。对证据14的证人证言认为不应被采纳,相关施工安装图纸均给安装工人看过。对证据15某某检测技术(山东)有限公司所作出的编号ZLJC-jd2023042质证如下:鉴定意见书关于排水孔、横钢梁、盖板等进行了质量及原因力鉴定,聊城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针对案涉项目三号车间进行过安装排水孔施工,起到了良好的防水效果,但山东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出安装排水孔影响整体美观,拒绝聊城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继续为剩余1#、2#、4#车间安装排水孔,故因未安装排水孔导致的后果应由山东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关于钢梁是因为聊城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安装方案为采用铝梁,因铝梁的材质及密度与铝窗可以紧密贴合不产生漏水情况,起初山东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认可采用铝梁,但后期山东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出修改方案,将铝梁更改为钢梁进行门窗安装,故因更改为钢梁导致的结果应由山东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关于盖板因铝梁变更为钢梁,钢梁突出于窗户本身需要增加盖板,聊城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提出在室内两侧均安装盖板,而山东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只考虑美观在窗户外侧加装了盖板,未在内侧加装盖板,并向聊城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反馈为后期看情况需要再定,故而导致门窗内侧未安装盖板,故因盖板导致的原因应当由山东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对价格评估报告质证意见:该份评估报告存在鉴定内容违规,不应被采纳,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委托聊城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事项第一项为“九州云商产业园一期转角窗因玻璃压条外装不符合国家规范造成的窗户更换鉴定费用进行鉴定”而评估公司针对该项给出的评估结论为九州云商产业园一期十六个转角窗因压条外装导致漏水更换费用为1192980元,评估公司擅自修改委托范围存在超出授权范围,将鉴定结果引导向不利于被告的方向,故该鉴定结论不应被采纳;山东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对普通窗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故在价格评估报告书中关于普通窗的相关价值评估不应被采纳,且普通窗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案涉项目不易采取市场法进行价值评估,即使用电话询问,价值评估方法分别有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在收益法、成本法均无法获取的前提下才可使用市场法。
聊城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九州云商产业园一期4栋车间现场照片,证明原告所提供的照片系不符合事实情况的证据,九州云商产业园一期4栋车间不存在原告所指出的不合格现象,原告已开始实际使用,已有商户入驻。2.工程竣工责任标志牌,九州云商产业园一期已经过验收,竣工日期为2022年9月21日,原告拖欠聊城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门窗厂加工款时间已近一年。3.九州云商门窗人工工程量明细、转账记录,九州云商产业园一期4栋车间根据实际工程量计算,原告应当总共支付加工款912342.92元,目前原告仅支付了538000元,尚拖欠374342.92元,原告已严重违反双方签订的《铝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第一条第四项之约定,应当由原告向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门窗厂支付违约金。4.《铝合金窗检验检测报告》、铝合金窗国家行业标准文件截图(GB/T8478-2020、GB/T31433),该份检测报告为随窗交付的检测报告,经检测聊城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门窗厂为九州云商产业园一期1-4智能车间加工安装的铝合金窗是合格产品。依据GB/T8478-2020第5.6.2之规定,外门窗的水密性能应符合GB/T31433的规定,外窗的水密性能值不应小于250pa,故案涉铝合金窗是符合国标产品。5.与原告招商部通话记录,现九州云商产业园区一期入住率已经达到50%,已经实际对外招商使用。6.九州云商产业园1-4车间门窗设计图纸及接收图纸电子邮箱验证录像,九州云商产业园1-4车间的门窗设计图纸均由原告向聊城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聊城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聊城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仅是对4栋车间所预留的窗户洞实际长、宽、高进行测量后,对设计图中相应的窗户长、宽、高提出符合实际的修改建议,原告同意后聊城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因此九州云商产业园1-4车间转角窗外观、排水措施、横钢梁的材质、尺寸、连接构造等均是由原告提出设计方案。7.山东某某铝业有限公司销货清单、窗户铝梁与钢梁设计图,从该份销货清单可以看出,九州云商产业园1-4车间原本购入的均是聊城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建议安装的铝材质梁,且该批次铝材质梁均已采购,但原告又擅自购买钢材质横钢梁,并要求将铝材质梁变更为横钢梁进行安装。本次项目聊城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式是人工清包,材料均由原告提供,在原告的强制下聊城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只能服从“甲方”命令。因九州云商产业园1-4车间转角窗的制作材质本身就为铝材,作为相同密度、韧度、质地的材料铝梁可以紧密的与转角窗贴合,不会产生缝隙导致漏水,原告擅自将铝梁更换为横钢梁后,因钢与铝密度、韧度、质地均有较大差别,横钢梁无法紧密与铝窗相贴合,导致出现个别缝隙。原告应当为其擅自更改门窗材料产生的不利后果承担主要责任。8.《铝合金窗检验检测报告》、铝合金窗国家行业标准文件截图(GB/T8478-2020、GB/T31433),依据GB/T8478-2020第5.6.2之规定,外窗的水密性能值不应小于250pa,依据GB/T31433的规定水密性能值大于等于250小于等于350属于水密性3级,经质量检测聊城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门窗厂为九州云商产业园一期1-4智能车间加工安装的铝合金窗本身是符合国标的合格产品,原告所主张的漏水现象主要是因原告自行更改窗户配件导致。9.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工程量汇总单,案涉工程竣工至今原告一直拖欠窗户加工款912342.92元。
原告对以上证据质证意见:对证据1,照片中所体现的建筑物认可是原告的项目,但对该证据的合法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对反诉原告具体在何时通过何种手段拍摄了这组照片反诉被告并不知情,另外照片也不能体现反诉原告所主张不存在不合格现象,照片仅在宏观上对整体建筑进行了拍摄,同时反诉原告提供的照片恰恰可以证明被告制作安装的窗户存在明显的压条外装的情况,根据门窗技术标准规范这种情况是明令禁止的,照片中也不体现实际使用的事实,即使已经有其他商铺入住,不影响反诉原告安装的窗户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对证据2,所体现的标志牌本身没有异议,但标志牌所体现的竣工日期与实际的竣工日期并不一致,该标志牌也主要是对工程主体结构进行竣工情况的展示,同时反诉原告仅提供了2号及4号车间的标志牌,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反诉被告付款时间应以反诉原告制作安装的窗户验收合格为准,所以标志牌不能证明反诉原告主张的拖欠款项的事实;对证据3的三性均不认可,至今本案双方因质量的问题没有进行正式结算,反诉原告提供的表格为其单方制作,未经反诉被告确认,另外主张的加工款为91万余元,与***主张的工程款数额存在巨大差距,对于反诉原告主张的收到538000元合同款无异议;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检测报告明确载明是对样品进行了初步检验,送检日期为2021年11月份同时检测被告在备注中明确载明检测结果仅对来样负责,所以该组证据不能证明反诉原告所主张的安装制作的窗户为合格产品,在之前的质证过程中反诉原告也认可曾对安装的窗户进行过维修,维修时间是发生在检测报告出具之后,可以印证被告产品存在问题,否则也不会进行维修。对证据5,现在入住率没有达到50%,具体情况不清楚,也有入住和对外招商。对证据6客观性、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于招标时通过邮箱向被告方发送了九州云商产业园图纸,无论是根据图纸要求还是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铝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的约定原被告均应提供二次图纸设计并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确认,九州云商产业园的图纸目录及选用标准图集中已明确要求按照《L13J4-1常用门窗图集》的相关规范设计门窗,该图集中明确用文字标注玻璃扣条位于室内侧,而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门窗厂自作主张未经原告方认可、未经设计院确认的情况下任意将玻璃扣条安装在室外侧,由此引发漏水。对证据7三性均不认可,事实情况是被告现场无法进行安装,请求原告扣三万元工程款代为购买横钢梁一批,故所有型材均是被告公司指定采购,应当由被告公司承担责任,且该工程并非被告所述清包工工程,合同内约定被告提供塑胶压条、安装密封胶等材料,根据双方签订的《铝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九州云商产业园窗户工程的二次设计、制作、安装施工均应当由被告完成。对证据8的三性不予认可,质证意见同原告提交的证据11检测报告的证明内容。对证据9不予认可,与本案无关,不在本案的审查范围内。
诉讼中,原告撤回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普通窗户维修费用120000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铝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确认为有效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七百七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本案合同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原告为定作人,被告为承揽人。被告应按照原告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工作成果应为符合合同要求并正常使用的,原告所提交证据,足以证明转角窗户存在漏雨的情形,属于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形。
原告主张二被告共同承担责任,二被告亦同意共同承担责任,当事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本案争执焦点为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并给原告造成损失。在原告招标时,已将九州云商图纸发给了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门窗厂,该图纸由聊城市某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已通过聊城市建设局图审中心审核,聊城市某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说明,在设计九州云商产业园一期工程时,图纸目录选用标准图集中已经明确要求按照《L13J4-1常用门窗图集》的相关规范设计门窗,图集中所列所有形式铝合金窗节点图中均显示所有玻璃扣条均安装在室内侧,第46页作出明确文字标注:玻璃扣条位于室内侧,可在室内拆装玻璃,维修更换方便安全。《铝塑门窗厂制作安装合同》约定乙方(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门窗厂)提供二次设计图纸,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总承包单位确认为准。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门窗厂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按照九州云商产业园的图纸及《铝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的约定进行二次图纸设计、制作、安装,将玻璃扣条设计、制作、安装在室外侧。
某某检测技术(山东)有限公司关于对九州云商产业园1期窗户存在的5项质量问题与窗户的设计、制作、安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出具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案涉工程转角窗漏雨与二次设计和安装存在因果关系,主要原因为二次设计原因,次要原因为安装原因;转角窗气密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和设计要求;玻璃压条外装不违反工业建筑中铝合金门窗的相关要求。首先故转角窗存在质量问题与被告的二次设计与安装存在因果关系,聊城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价格评估报告书确认九州云商产业园1期16个转角窗因压条外装导致漏水更换费用为1192980元,尽管玻璃压条外装不违反工业建筑中铝合金门窗的相关要求,但因被告二次设计和安装造成的质量问题导致的漏雨等损害后果客观存在,被告在履行该项合同义务时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1192980元更换费用,相应鉴定费、评估费亦应由被告承担,其中聊城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价格评估报告书的评估费用,聊城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证明,九州云商产业园一期因普通窗户漏水维修费为3000元,由于原告撤回该请求,此项评估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被告抗辩认为案涉项目窗聊城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价格评估报告书,户制作安装施工过程中,原告多次针对原材料提出修改方案,在铝梁已购进的情况下原告提出修改安装方案,要求将铝梁变更为横钢梁,将盖板安装在室外,并拒绝为1#、2#、4#车间继续安装排水孔,后果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某某检测技术(山东)有限公司关于对九州云商产业园1期窗户存在的5项质量问题与窗户的设计、制作、安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出具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并未认定横钢梁,盖板系漏雨的原因,被告抗辩理由不成立,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被告承担。
关于反诉原告反诉请求,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门窗款374342.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所提交证据为九州云商门窗人工工程量明细、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工程量汇总单,总计912342.92元。反诉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主张为80万元,又称按合同约定还欠21万多,人工工程量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工程量汇总单均无反诉被告认可的数额,且依据《铝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约定,制作安装费固定价款746070元,反诉被告已支付538000元,剩余208070元应予支付。因双方约定工程竣工验收一个月内付至100%,反诉原告所提交的工程竣工责任标志牌载明,九州云商产业园一期已经过验收,竣工日期为2022年9月21日,故其主张的利息应自2022年10月22日起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合同未约定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七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聊城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门窗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转角窗更换费用1192980元;
二、被告聊城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门窗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60000元、评估费17000元;
三、反诉被告山东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反诉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门窗厂支付定作安装费208070元及利息(自2022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四、驳回原告山东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门窗厂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40元,被告聊城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门窗厂负担16257元,原告山东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783元;反诉费3458元,由反诉被告山东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2211元,由反诉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门窗厂负担12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上诉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不上诉的,本判决生效。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最后一日起计算。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如数履行。逾期未履行的,立案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