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渔乡子水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阳江市渔乡子水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1721民初1947号
原告:阳江市渔乡子水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阳江市江城区新江路8A30号二层A1。
法定代表人:吴月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桓,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纪伟,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阳西县,
被告:***,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原告阳江市渔乡子水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江市渔乡子水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纪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阳江市渔乡子水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所欠货款85635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欠款之日计至付清款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在阳江市渔乡子水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虾药,购买时没有即时付清货款。经双方在2013年11月15日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5635元,被告当日立下欠据交由原告收执。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各种借口拒付货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不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定如下事实:被告因养殖需要多次向原告购赊虾药,2013年11月15日,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并由被告出具一份《欠据》交由原告收执。该《欠据》载明:“经核对2013年11月15日止。所有货物已退清。产品所有质量事项已清楚,我尚欠阳江市渔乡子水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大写:捌万伍仟陆佰叁拾伍元整。小写:(¥85635)。以上款项定于2014年2月1日前还清,如果逾期没能还清款项,我本人同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给阳江市渔乡子水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直到付清货款为止。”结算后,经原告催收,被告没有偿还尚欠的货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诉求如所请。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赊购虾药,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将货物交付给被告,被告理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款支付报酬。双方经结算,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85635元,该项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据》为据,应予认定。被告理应在受领货物后遵守诚信及时付清所欠货款,其经原告多次催告后拖延付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85635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对逾期支付货款约定违约责任,且鉴于被告经原告催告后仍未支付货款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主要体现在对利息的期待利益的损失,故原告请求被告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约定了尚欠的货款的支付期限在2014年2月1日前,故本案的利息应从2014年2月2日起计算较为适宜。原告请求自欠款之日起计算利息,对其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不作答辩,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款85635元及违约金(从2014年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给原告阳江市渔乡子水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阳江市渔乡子水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简晓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林利智
书 记 员 陈 思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