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渔乡子水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阳江市渔乡子水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1721民初1910号
原告:阳江市渔乡子水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阳江市江城区新江路8A30号二层A1。
法定代表人:吴月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桓,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纪伟,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阳西县。
被告:**,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
原告阳江市渔乡子水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江市渔乡子水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纪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阳江市渔乡子水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所欠货款66363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欠款之日计至付清款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在阳江市渔乡子水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虾药,购买时没有即时付清货款。经双方在2011年11月27日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6363元,被告当日立下欠据交由原告收执。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各种借口拒付货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不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定如下事实:被告多次向原告赊购虾药,2011年11月27日,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并由被告出具一份《欠据》交由原告收执。该《欠据》载明:“经核对2011年9月22日止。所有货物已退清。尚欠阳江市渔乡子水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大写:陆万陆仟叁佰陆拾0元整。小写:(¥66363)。”结算后,经原告催收,被告没有偿还尚欠的货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诉求如所请。庭审中,本院就《欠据》上欠款大写与小写不一致的情况向原告进行询问,原告陈述:是笔误,具体数额以大写为准。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赊购虾药,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将货物交付给被告,被告理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款支付报酬。双方经结算,由被告出具《欠据》交原告收执,但《欠据》上载明的尚欠货款大写数额和小写数额不一致,相差3元,原告在庭审中确认货款小写为笔误,具体欠款数额以《欠据》上的大写为准,该确认的事实是对原告己方不利的事实,且该笔货款大写和小写相差数额甚小,原告对此解释符合日常生活规则,被告又没有到庭应诉,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该项陈述予以采信并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为66360元。被告理应在受领货物后遵守诚信及时付清所欠货款,其经原告多次催告后仍拖延钱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6363元,对原告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虽然原告与被告对逾期支付货款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但鉴于被告经原告催告后仍未支付货款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主要体现在对利息的期待利益的损失,故原告请求被告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没有对尚欠的货款约定支付期限,且经原告催告后亦应给予被告合理的履行期限,故本案的利息应从起诉之日即2018年8月17日起计算较为适宜。原告请求自欠款之日起计算利息,对其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不作答辩,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款66360元及违约金(从2018年8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给原告阳江市渔乡子水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阳江市渔乡子水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简晓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林利智
书 记 员 陈 思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