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09民催2号
 
申请人: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西横港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582331116Y。
法定代表人:郑振晓,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2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八十五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重庆三溪口支行的商业承兑汇票(票据编号为00100062 /25157283,票面金额为50 000元,出票人为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重庆川仪分析仪器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20年10月20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4月20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审  判  长   刘向东
审  判  员   龙抗妮
审  判  员   李  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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