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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新某某创控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耀壮防爆电器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新某某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终20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创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乌牛街道工业区104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郑曙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杰,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琳,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耀壮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韩家苑35号2单元106室。

法定代表人:叶春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勇,北京国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子寅,北京国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新***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西横港街15号。

法定代表人:郑振晓,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勇,北京国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子寅,北京国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创控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耀壮防爆电器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新***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苏0192民初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创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创控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新***创控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计2188元,由上诉人新***创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新

审 判 员 薛 荣

审 判 员 芮旭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星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