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81民初4223号
原告: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郑振晓,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保,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旺,公司原公司。
被告:***有能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宁东镇。
法定代表人:张春峰,公司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8月18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瑞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月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