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102执175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三宇仪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甸柳新村三区1号楼公建322室。
被执行人山东亿普润新能源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黄河路32号。
本院作出的(2015)历商初字第1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济南三宇仪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三宇仪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亿普润新能源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立案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有价值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济南三宇仪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亿普润新能源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