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303执149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信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及市开发区未央路142号第二长途通信枢纽楼附属办公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94468142L。
法定代表人:王臻。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06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信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陕0303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11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租金2524元,支付房屋占用费83292元,并承担诉讼费2377.50元、执行费1654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共计向陕西信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116936.50元,分别于2023年4月21日支付8万元,于2023年10月21日前支付36936.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0303执14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李 凡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