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2民初10760号之二
原告:长沙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长沙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5年11月5日,原告长沙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撤诉理由为双方已达成庭前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2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810元,保全费1960元,共计4770元,由原告长沙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