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国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国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长沙恒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民申31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长沙国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心路**。
法定代表人:李满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召星,湖南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长沙恒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榔梨镇榔梨工业小区福中路**
法定代表人:吴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欣,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长沙国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沙恒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2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国智公司申请再审称:1、长沙市中院在生效判决中明知司法解释规定对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应当以验收合格日期为竣工日期,但实际判决结果明显未曾依据该司法解释,长沙市中院对此显属适用法律严重有误;2、长沙市中院无视合同约定的“工程完工”期限,混淆“主体工程完工”、“工程完工”的概念,篡改合同约定的工程完工日期为主体完工日期,一审判决对此显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3、本案生效判决据以作出的监理会议纪要并未明确涉案工程主体完工日期,生效判决称“涉案工程于2019年1月初完成主体工程”,并无任何事实依据;4、长沙市中院对合同所约定的工程施工完工时间节点未作任何查明,对工程完工日期作无端臆断,一审判决对此认定事实不清;5、被申请人除工程完工逾期外,经申请人通知整改后,亦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依合同约定亦需承担总工程款30%违约金。请求依法再审改判。
恒宇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国智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与其二审上诉理由基本一致。对于国智公司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以及提交的证据,逐一作出了充分的论述。经本院审查,二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说理充分,应予确认。国智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既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也没有新的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故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国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长沙国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曾英煌
审判员  王典良
审判员  罗 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陶止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