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工程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国华工程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某甲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皖1182民初402号 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苗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赵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乙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诉被告某甲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设计服务费349,000元及利息(利息为以下计算方式之和:以本金19,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9日起按照同期LPR利率标准计算,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2日起按照同期LPR利率标准计算,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2月29日起按照同期LPR利率标准计算,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12月15日的利息为40,652.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庭审中,某乙公司明确利息计算标准均按年利率3%计算。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份,某甲公司通过某平台要求某乙公司为其明光市某花卉产业园(以下简称“案涉项目”)提供概念性设计方案;设计范围:前述项目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约350亩,含农业大棚用地);设计阶段:概念性规划阶段;设计内容:概念性规划设计阶段服务的内容;合同价款:固定总价合同,6.9万元。2019年7月19日明光市规划委员会2019年第7期会议纪要,通过明光市盛唐花卉产业园规划概念性设计方案。2019年7月23日,某乙公司通过某平台向某甲公司发送《02设计合同(概念性)GF-2015-0209》(以下简称“6.9万元合同”),某甲公司对前述事项均已确认,并要求某乙公司继续提供概念设计服务。2019年8月3日某乙公司通过某平台向某甲公司提交《某光盛唐花卉概念性规划图》。根据6.9万元合同附件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约定:设计文件经评委会通过后,某甲公司应当向某乙公司支付全部设计费用,但某甲公司至今仅支付5万元,下欠1.9万元至今未付。2019年7月份,某甲公司通过某平台要求某乙公司为其案涉项目生态餐厅、游客接待中心和花卉交易市场提供设计服务;设计范围:前述项目方案设计、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专业设计;设计阶段: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后期服务阶段;设计内容: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后期服务阶段的所有服务内容;合同价款:固定总价合同,96万元。2021年4月20日,某乙公司通过某平台向某甲公司发送《明光市某花卉产业园设计合同》(以下简称“96万元合同”),某甲公司对前述事项均已确认,并要求某乙公司继续提供设计服务。2021年7月21日某委会2021年第九次会议纪要,通过96万元合同项目、同意某甲中心规划设计方案。2021年12月2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提供《盛唐花卉产业园规划方案文本》,2022年8月23日某丙公司复审通过96万元合同项目。根据96万元合同附件6设计费支付方式约定:某甲公司应当向某乙公司支付20万元预付款、某乙公司某计后某甲公司再支付10万元,但某甲公司至今未付。2024年1月3日某甲公司委托某乙公司为其案涉项目提供总体规划设计方案,设计范围:总体设计规划设计方案(约600亩,含农业用地);设计阶段:总体规划阶段;设计内容:区位分析图、综合现状图、用地规划图等,并签订书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5万元合同”)。根据5万元合同附件6设计费用及支付明细约定:某乙公司提供规划设计文件后,某甲公司应当向某乙公司支付全部设计费用。2024年2月28日某乙公司通过某平台向某甲公司提交案涉项目规划方案文本,但某甲公司仅支付2万元,尚欠3万元至今未付。综上,某乙公司按约交付设计规划,某甲公司拒不按约支付设计服务费用,故某乙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某甲公司辩称,对某乙公司起诉状中所述事实与理由不予认可,具体答辩如下:一、关于6.9万元合同和96元合同项下款项,某乙公司主张2019年7月23日和2021年4月20日通过某平台向某甲公司发送《02设计合同(概念性)》与《明光市盛唐花卉产业园设计合同》,但某甲公司从未正式与某乙公司签署6.9万元合同与96万元合同,也未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因某乙公司提供的设计方案与某甲公司的要求不符,致使某乙公司后续无法向明光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申请审批,导致项目一直耽搁。后双方于2024年1月3日签署了5万元合同,但某乙公司提交的设计方案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未通过规委会审核,其并未按约定完成全部设计内容。某甲公司对于某乙公司提供的上述设计方案已经支付了7万元报酬,某乙公司主张的349,000元设计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对于已支付的70,000元报酬,某甲公司保留另案起诉要求某乙公司返还的权利。二、关于利息主张,某乙公司的利息计算方式无合同依据,其主张的部分款项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支持;即便存在欠款,利息起算时间、计算基数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三、关于诉讼费用,某乙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案诉讼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某乙公司未能证明其与某甲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亦未证明其已全面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某乙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某系某乙公司工作人员,***、罗某、***原系某甲公司工作人员,***系某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双方人员通过某平台联系案涉项目设计业务。 从2019年6月起,陈某通过某平台与***、罗某、***、***联系案涉项目概念性设计方案。2019年6月18日,陈某向罗某发送“测绘地形图CAD版,智能温室大棚图纸”;6月25日罗某发送平面图及“盛唐生态餐厅2019.dwg”“陈某丙,尽快给我们报价”,陈回复“收到”“测绘地形图和温室大棚图纸也发给我”;8月19日陈某乙发送“某光盛唐花卉总图20190718”“盛唐花卉概念性规划0729、0730”,并“罗经理:这个概念性设计合同我们签章后给你们了,你们签章后好像一直没发送给我,请找一找给我发个扫描件,谢谢!”并发送“盛唐花卉产业园概念性设计合同”,罗某回复收到。2019年9月20日,陈某向***发送“大棚基础图”,9月27日发送“01、02某光盛唐花卉总图0928(1)”并表示也发送给***,***回复收到、好的;9月28日、30日陈某发送“某光盛唐花卉总图(0928定稿)”并发“***已经定了,应该不会变了”;10月15日陈某发“某光盛唐花卉总图(农业大棚)”,程某乙求把CAD的图发一下并表示感谢;2020年1月7日陈某发送69万元合同,程某乙求发送电子版,陈某发送“02设计合同(概念性)”并询问合同是否找到、要不要其重新打印合同盖章带去;***表示收到、没找到并要求陈某与***沟通一下并说***让其把合同拿给他看了,陈某说已联系过***并将合同发送***了。2019年7月5日,陈某向***发送“某光盛唐花卉总图”,7月23日发送“设计合同(概念性)”,8月2日将概念性规划图纸发其邮箱。2019年10月15日,陈某向***发送“某光盛唐花卉总图(农业大枞)”及2019年第7期明光市规委会会议纪要,2020年1月7日发“***好!你们概念性设计方案合同还没给我签,合同我们盖过章在你们手里,年底公司合同归档需要,请安排办理谢谢!”,***回复“好的”“我问一下”;2024年4月12日陈某发“***,我今天在明光,想和你见个面,去年做的规划设计还有3万元尾款未结,张某和王某安排。2019年做的概念性设计,还差尾款1.9万元,罗某和刘某办理。再有***负责的游客接待中心和花卉交易市场及餐厅规划设计费未结。请***考虑一下,辛苦好几年了,谢谢!”。6.9万元合同内容有,设计范围: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约350亩,含农业大棚用地),设计阶段:概念性规划阶段,设计服务内容:概念性规划设计阶段服务的内容;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签约合同价为6.9万元;附件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约定,合同生效后3天内支付2万元首付款,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3天内支付3万元,方案设计文件经评审通过后支付1.9万元。2019年7月19日明光市规划委员会2019年第7期会议纪要,原则同意某花卉产业园规划概念性设计方案。某甲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支付某乙公司设计费2万元、于2019年8月2日支付3万元。 2021年1月19日***通过某平台向陈某发八角楼餐厅图片并要陈某出一整套设计施工图;2月23日陈某回复说与***联系、昨天的图之前已发给***并发“生态餐厅”“06用地布局规划图”及图片;3月23日、29日陈某发送图片;3月30日***发送图片并发“生态餐厅内部布局不变,外立面造型需出3套方案…全部调整成上面图中的样式”;3月31日、4月1日陈某发送图片,4月5日发送“方案一”“方案二”;之后双方在某平台中沟通设计事宜;4月20日***发“陈某丙,合同做好没”“做好,你发我一份”,陈某发“某光盛唐花卉产业园设计合同”;4月21日陈某发修改后的“新-生态餐厅0420、0421”“花卉交易市场0421”“游客接待中心0421”,5月4日发“新-05**生态餐厅修改”,***发“陈某丙,就按这个出效果吧”并发三张图片“第一张图:做俯视图,后面加餐厅带上…”;5月5日陈某发“新-05**生态餐厅修改二”等,***发“现在也别调了,就按第一种方案做吧”;5月10日陈某发“明光市盛唐花卉产业园花卉农产品市场、生态…”“这是规划设计方案文本”;之后双方在讨论设计方案事宜;6月23日陈某发“总体规划0623修改”,8月5日发“某光盛唐花卉总体规划0802”“交易市”“某光盛唐花卉总体规划(不含餐厅)0802”;12月2日陈某发“盛唐花卉产业园规划方案文本(无餐厅)1129”并发图片“规划局看过了,他们领导说下个星期再重新上一次…农村规委会”,***回收到;2022年6月15日***发“按照100平方配一个车位标准,游客接待中心机动车位不够,要95个,目前是30个”“红线标注的硬化部分要取消,改成绿化”;6月27日陈某发“盛唐花卉产业园规划方案文本(无餐厅)0627”;8月11日***发“陈某丙,尽快跟复核单位沟通修改”,陈某回“有点难处理,等一会给你回电…”;9月5日,***发“L220822初稿明光市规划方案复核报告某光盛…”等。陈某与***某平台聊天记录,2021年3月4日陈某发“生态餐厅210302”,3月5日发“接待中心t3.dwg”,3月6日发“明西盛唐地形图(2000大地坐标系)”“某光盛唐花卉”及图片并要求给个意见、汇总后下午再调一调,***回“好的”;4月1日、2日陈某发三张图片,***回复收到并发“应该注明,方案,二”;4月5日陈某发“生态餐厅20210405”“生态餐厅二”“生态餐厅一”,4月7日***回“可以”;之后双方沟通设计事宜,4月18日陈某发“某光盛唐花卉产业园设计合同”并请***审阅,***回“收到”;4月24日陈某发“新-04**生态餐厅修改”;12月2日陈某发“盛唐花卉产业园规划方案文本(无餐厅)1129”及图片并说规划局看过、他们领导说下个星期再重新上一次农村规委会,***回“好”;之后双方仍在沟通。96万元合同内容有,工程名称某餐厅、游客接待中心和花卉交易市场工程,规划占地面积约2.8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3.2万平方米,投资估算约8000万,工程设计范围生态餐厅、游客接待中心和花卉交易市场方案设计、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专业设计,设计阶段为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后期服务阶段,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签约合同价为96万元,附件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为,合同生效后3天内支付设计费20万元作为预付款、设计合同履行完毕后抵作部分设计费,设计人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3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10万元,设计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3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30万元,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3天内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1个月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20万元,工程结构封顶后3天内支付设计费1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后3天内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6万元等。2021年7月21日明光市规划委员会2021年第9期会议纪要,原则同意某甲中心规划设计方案。某丙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某乙中心项目规划方案技术复核报告初稿,于次日作出某市场规划方案技术复核报告初稿,结论为与相关文件一致、满足相关技术规定和文件要求,建议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规划方案规划许可。 2024年1月3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5万元合同,某甲公司将某包给某乙公司,设计方案范围为总体规划设计方案(约600亩,含农业用地),设计阶段为总体规划阶段,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签约合同价为5万元等,附件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约定,本合同生效后3天内,支付2万元首付款,设计人提交规划方案设计文件后3天内、发包人支付3万元。2024年1月2日起,陈某通过某平台与张某协商该规划设计方案事宜,多次发送该规划方案相关材料并进行协商调整,2月28日发送“东边增加两块地”“盛唐花卉产业园规划方案文本”,3月27日、28日应某甲公司要求发“八角楼地块尺寸与坐标”《盛唐花卉用地规划》等。2024年1月5日,某甲公司支付某乙公司该方案设计费2万元。 某乙公司起诉后,某甲公司于2026年1月15日向某乙公司发《关于规划设计费纠纷问题协商函》,提出以下解决方案:一、支付产业园概念性设计方案的余额1.9万元;二、游客接待中心、花卉交易市场等问题,因原来的工程人员已离职,负责此事的股东因特殊原因,要到2026年6-7月份方可回公司,所以与贵公司协商待股东王某回来后再正式协商处理;三、邀请贵公司在法院解除对我公司账户的查封,让我公司得以正常的运转。 庭审中,某甲公司提供一份其与某公司滁州分公司于2024年5月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委托某公司滁州分公司承担商业1、商业2工程设计,方案估算设计费1万元,1#-6#商业楼2F-3F约15000㎡估算设计费27万元,陈述该合同已履行且施工,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认可该合同包含在96万元设计合同的部分内容。 由于96万元设计合同,某乙公司亦未全部履行,仅向某甲公司提交了该项目的方案设计文件,双方对该部分设计费用无法协商一致,本院要求双方当事人庭后向有关设计部门进行询价。某乙公司提供了三家设计单位的报价,合肥工作大学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按20%报价48万元;某丁公司报价34.5万元,并可根据设计周期、修改次数在10%-20%范围内浮动;某戊公司报价324,480元。而某甲公司提供了两家设计单位的报价,某己公司报价3万元,但其注册建筑师证已过期;中某庚公司报价38,000元。 另查,某乙公司申请诉前保全支付保全费2470元。 以上事实,有某乙公司提供的6.9万元合同、陈某与某甲公司工作人员***、罗某、***、***某平台聊天截图、《明光市盛唐花卉产业园规划概念性设计方案》《明光市农村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96万元合同、陈某与***、***某平台聊天截图、某市场、游客接待中心规划设计方案》《某委会2021年第九次会议纪要》《某甲公司明光市盛唐花卉产业园花卉农产品交易市场规划方案技术复核报告初稿》《某甲公司某乙中心项目规划方案技术复核报告初稿》,5万元合同、陈某与某甲公司工作人员张某某平台聊天截图、《明光市盛唐花卉产业园规划设计方案》、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关于规划设计费纠纷问题协商函》,有某甲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及庭后补充的询价材料及质证意见在卷佐证。 综合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是双方之间是否存在6.9万元合同关系,双方是否履行;二是某乙公司是否履行5万元合同;三双方之间是否存在96万元合同关系,某乙公司是否已部分履行,如何确定履行部分的设计费用?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通过某乙公司工作人员陈某与某甲公司工作人员罗某、***、***、法定代表人***某平台聊天可以认定,双方一直在协商概念性设计方案事宜,某乙公司多次发送该设计方案合同并催促某甲公司签章,某甲公司均表示收到;某乙公司根据某甲公司要求已提交该设计方案,该设计方案也通过明光市规划委员会原则同意,某甲公司亦支付5万元设计费用,且在某乙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后发函表示同意支付余款1.9万元;通过以上事实,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6.9万元合同关系且某乙公司已履行设计义务,某甲公司应支付剩余设计费19,000元。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双方自愿签订的5万元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某甲公司按约定支付了首付款,某乙公司已与某甲公司协商调整并提交了总体规划设计方案并发送给某甲公司,某甲公司并未提出异议,视为某乙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义务,某乙公司应按约定支付剩余设计费用。 针对第三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应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发送96万元设计合同,于2021年4月20日向***发送该合同,虽然双方未能签订该合同,但某甲公司对某乙公司发送的该合同并未提出异议,双方在某平台中一直就该合同涉及的设计方案进行沟通调整,某乙公司不断发送生态餐厅、游客接待中心和花卉交易市场方案设计,某乙公司提交给某甲公司的游客接待中心和农产品市场规划方案设计文件于2021年7月21日通过某划会原则同意,游客接待中心项目规划方案和农产品交易市场规划方案得到某丙公司复核通过。通过以上情况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96万元设计合同关系,某乙公司已完成案涉合同方案设计文件。由于96万元合同没有履行完毕,双方对已履行部分的设计费用未能协商一致。庭后双方向相关设计单位询价差异较大,但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发送该设计合同后,按双方沟通协商设计事宜并已实际完成设计方案文件,且游客接待中心项目规划方案和农产品交易市场规划方案已在明光市农村规会会2021年第九次会议纪要通过及专业审核部门复核通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公平合理确认双方权利义务,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综合本案实际情况、结合双方询价、参考某乙公司发送的该合同约定,为减少诉累、及时了结双方纠纷,本院酌情确定某乙公司已完成方案设计文件的相应设计费用20万元较为适当。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等,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通过上述争议焦点分析,某甲公司尚欠6.9万元合同设计费1.9万元,5万元合同设计费3万元、96万元合同设计费20万元,合计249,000元。通过双方聊天记录可以看出,直到2024年4月12日某乙公司还在与某甲公司协商案涉设计合同设计费用结算问题,但均未达成协议,亦未对逾期付款利息进行约定。某乙公司主张6.9万元合同尚欠的设计费19,000元应从该设计方案明光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通过之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但会议纪要仅是原则通过,后续双方仍在沟通调整设计方案及设计合同签订事宜;某乙公司主张5万元合同尚欠的3万元设计应从2024年2月29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但双方还在2024年3月28日沟通发送规划设计文本;某乙公司主张96万元合同尚欠设计费应从2021年12月2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但该日期某乙公司虽向***发送“盛唐花卉产业园规划方案文本(无餐厅)”,但某乙公司也陈述还需上一次农村规委会,且之后双方仍在沟通调整案涉方案,专业部门复核初稿系2022年8月23日作出;综上,某乙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时间的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由于双方仅签订过5万元合同且未经结算,另两份设计合同一直未签订亦未对设计费用进行结算,本院可从某乙公司起诉之日起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对某乙公司主张的保全费,因其诉讼主张未得到全部支付,对于未支持部分的保全费自行承担,经本院核定某甲公司应承担保全费1765元。对某乙公司符合本院核定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他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某甲公司提出双方未就6.9万元合同和96万元合同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某乙公司提供的设计方案与其要求不符,双方虽签订5万元合同、但某乙公司提交的设计方案未达合同约定标准、未通过规委会审核,并以此为由要求驳回某乙公司设计费及利息诉讼请求的意见,本院部分予以采纳、部分不予采纳;对其提出部分款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因双方一直未进行结算,某乙公司至2024年还再与某甲公司协商结算事宜并催要设计费用,本案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某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某乙公司设计费24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设计费249,000元为基数,从2026年1月13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设计费实际付清之日止)、保全费1765元; 二、驳回原告某乙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45元,由原告负担2579元,由被告负担4566元。原告已预交7145元,本院退回4566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566元,拒不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经常居住地及财产状况,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及高消费、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申报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在本案申请执行立案后,本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执行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