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5民初26196号之一
原告:上海安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唐路145号2幢B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安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广西田东达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石化工业园工业中路3号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东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兴鹏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328号湖南人民印务有限公司科研展销楼40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安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田东达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兴鹏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正处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取疫情防控的应对措施,本案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符合中止诉讼的法律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