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田东达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田东达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广西田东某某油化工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22执26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田东达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田东县石化工业园工业中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25886035738。
法定代表人董世裕,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田东***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田东县石化工业园、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256679836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1022民初33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0元。因被执行人没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得款68016元,扣除执行费22514元后,已向申请执行人兑付45502元。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1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确认尚欠的借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合计2033914元(利息另计);由法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8016元(已扣除),扣除本案执行费22514元,即向申请执行人兑付45502元,剩余借款分三期履行,第一期于2021年10月10日前偿还54498元;第二期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400000元;剩余款项于2022年12月30日前偿清(含利息),本案即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但是距全部义务履行还需要一定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1022执2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吉诚
审判员  黄 权
审判员  张 正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丽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