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精诚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富鼎模具有限公司、来宾市精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9民终67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六甲工业区六兴路五号。
法定代表人:香志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涛,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来宾市精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华侨投资区绿源路329号1106室。
法定代表人:周精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东莞市**模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来宾市精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8)粤1973民初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证,一审法院于2018年5月15日向上诉人东莞市**模具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告知逾期缴费的,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上诉人东莞市**模具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东莞市**模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小玲
审判员  吴国鹏
审判员  王惠嫦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