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力港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桂林力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触控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03民初85号
原告:桂林力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西凤路**。
法定代表人:徐建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晃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继宁,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
法定代表人:徐建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琼,广西中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触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陈昊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触控爱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院**楼****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陈昊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艺群,桂林市金华宾馆通讯器材经营部业主,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
被告:桂林市鑫易达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叠彩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中山中路置业广场**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负责人:蒋玲艳。
原告桂林力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触控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触控爱普科技有限公司、刘艺群、桂林市鑫易达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叠彩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2019年2月25日原告桂林力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力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力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6800元(原告桂林力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于原告桂林力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调整为48200元,减半收取24100元由原告桂林力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桂林力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502700元。
审判长  宿健慧
审判员  刘媛媛
审判员  周 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叶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