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力港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触控科技有限公司与桂林力港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05民初26541号
原告:北京触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5号楼26层3226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昊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力港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西凤路2号原秀峰区政府办公楼1-3楼。
法定代表人:徐建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晃任,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继宁,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触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力港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触控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触控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触控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800元,减半收取43900元,由原告北京触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自柱
审 判 员 谭乃文
审 判 员 裘 晖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谢雨佳
书 记 员 张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