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桂民终30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桂林力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法定代表人:徐建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晃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继宁,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市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徐建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容,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琼,广西中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触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昊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触控爱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昊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刘艺群,女,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桂林市金华通讯器材经营部业主,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
一审被告:桂林市鑫易达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叠彩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
代表人:蒋艳玲,该分公司经理。
上诉人桂林力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北京触控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触控爱普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刘艺群、桂林市鑫易达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叠彩分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桂市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骆金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成渝、代理审判员覃岚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2月7日进行证据交换,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桂林力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晃任、阳继宁,上诉人广州市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容、蒋琼,上诉人北京触控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上诉人北京触控爱普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以及北京触控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触控爱普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批准,延长了一个审限,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于桂林力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请没有查清以下问题,一、原告在诉状中要求计算机软件保护,但判决中却是按类电作品来保护,查原审卷宗,原告是在开庭审理以后才提出类电作品保护的诉求,一审法院没有组织争议双方对原告提出的新诉求进行质证和辩论;二、调取两台街机整个过程没有法院调取证据、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法院认证的记录;三、关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保护,未查清谁先使用了“捕鱼达人”名称,使用该名称的游戏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理由论证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桂市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桂林力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6800元,上诉人北京触控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触控爱普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6800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骆金盛
审 判 员 李成渝
代理审判员 覃 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霍学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