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305民初1497号
原告:桂林力港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秀峰区西凤路2号原秀峰区政府办公楼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6851586941。
法定代表人:徐建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娟,该公司法务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顾晃任,该公司法务工作人员。
被告:***,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原告桂林力港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桂林力港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康娟、顾晃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人民币42880元,以及自2019年1月19日起按同期银行年利率计收利息,直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曾经就职于原告全资子公司(广西艾娱电子竞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娱公司),职务是渠道专员,负责原告及艾娱公司的游戏产品和微信公众号支付功能开通、充值、维护和支付款项等工作,于2018年12月31日正式离职。经原告核实并查明,***在2018年12月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将其管理的“捕鱼乐翻天”微信公众号(账号主体为原告)内的活动资金共计人民币42880元分批转走。事发后,原告立即通过各种方式联系被告,告知其应及时归还该笔款项。经多次联系,2019年1月11日被告到原告经营地处,对其利用职务之便,从游戏公众号中转走活动资金的事实供认不讳,当场出具了《关于“捕鱼乐翻天”公众号资金转走说明》和《欠款证明书》,并且承诺在2019年1月18日前归还全部资金,如不归还则愿意承担此次事件带来的法律责任。但至今为止,被告仍分文未还。期间,原告已通过多种方式均不能联系上被告,被告仍是故意躲避,不想承担其法律责任。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综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被告***于2010年在桂林力港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职任客服专员,2016年被告***就职于原告子公司艾娱公司,任渠道专员,负责原告及艾娱公司的产品、公众号支付功能的开通、维护、支付款项等工作,2018年12月31日被告***正式离职。2019年1月11日,被告***出具《关于“捕鱼乐翻天”公众号资金转走说明》,载明:被告***在就职于艾娱公司期间,负责管理公司相关公众号。2018年12月期间,被告发现“捕鱼乐翻天”公众号内有活动资金尚未用完,且该产品已经停用多时,被告分五次将资金共计42880元转入自己账户,造成公司不可挽回的损失,希望公司能给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承诺在限期的时间内归还资金,并愿意承担此次事件带来的法律责任。同时,被告出具《欠款证明书》,载明:本人***,本人欠桂林力港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2880元,保证在2019年1月18日前全部归还。逾期不能还清的,可追究本人的法律责任。此后,被告未偿还原告款项,原告为此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根据原告提供的《关于“捕鱼乐翻天”公众号资金转走说明》、《欠款证明书》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属于原告的42880元占为己有,被告取得该款没有合法依据,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有权要求其返还。被告承诺于2019年1月18日前归还,但被告未按承诺时间归还,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4288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公证费、律师费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返还原告桂林力港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288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9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28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
驳回原告桂林力港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72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432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72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西凤
人民陪审员 马征芬
人民陪审员 秦加富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法官 助理 伍盛好
书 记 员 吴宪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