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15244号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育玮。
被告:桂林力港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法定代表人:徐建林,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力港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在诉调阶段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王 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记平
书 记 员 季禛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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