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光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桂某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光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305执异42号 案外人**,女,汉族,1964年1月15日生,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光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高新区朝阳路国家信息产业园D-08号光**技园,组织机构代码:73220181-X。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8日生,汉族,住桂林市龙胜县。 被执行人**,男,1986年7月14日生,住桂林市七星区。 被执行人桂***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龙胜县瓢里镇将军岩,组织机构代码:06885951-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桂林市光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于2020年6月16日举行了听证。案外人**、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及被执行人**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2020年6月1日,法院在我家门口张贴拍卖公告,公告让我搬离住房。法院可以去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房子是我和**共有的,我不是当事人,法院不能拍卖我唯一住房。我有病不能一个人住,肯定跟着我的儿子。我的异议请求就是法院不能动我的房子,房子是我和**共有的,是我唯一的住房,你们去执行**的财产,不能执行我的财产,我不是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光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称:异议人属于和被执行人共同共有房子,不是异议人个人所有,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规定》人民法院扣押、冻结规定的14条规定,法院查封涉案房屋是合法的,;第二、这个案子已经立案有五年之久,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财产,申请执行人拖到现在才申请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法院的做法是完全合法的,请求驳回异议人的异议。 被执行人**称:我只是个保证人,之前已经拍卖了我个人的一套房屋,现在又拍卖这套房屋,所以我妈只能来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光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桂***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桂0305执恢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的桂林市象山区环城南二路3号安厦·漓江大美X栋X-X-XX号房屋,并于2020年6月1日将(2020)桂0305执恢17号拍卖公告张贴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房屋外墙。案外人**发现后,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行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目前被执行人**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只有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的涉案房屋。而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的涉案房屋无法拆分执行,只能整体执行变现。变现所得一半价款用于执行,变现所得另一半价款属案外人所有。因此,案外人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邹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