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305执恢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桂林光隆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高新区朝阳路国家信息产业园*****技园,组织机构代码:73220181-X。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8日生,汉族,住桂林市龙胜县。
被执行人**,男,1986年7月14日生,住桂林市七星区。
被执行人桂***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广西龙胜县瓢里镇将军岩机构代码:06885951-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桂林光隆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星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5363.29元,其中1200元支付本案司法拍卖辅助费、14163.29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另本院查封了**与案外人**共有的位于桂林市××区环城南××号安厦·漓江大美15栋1-3、4-02号房,因**提出执行异议,本院暂缓拍卖该房屋,现申请执行人与**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解除对该房屋的强制措施、解冻**银行账户及解除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另经查询银行、车辆、证券、房产、住房公积金、土地、工商、理财、互联网银行等部门,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桂***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捷
审判员 **奕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曾繁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