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光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锋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桂林某某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3民终29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锋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桂磨大道桂林国家高新区大学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7060556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桂林***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桂林市高新区朝阳路信息产业园*****技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3220181X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广西锋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桂林***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9)桂0305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锋荣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西锋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上诉人广西锋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所 审 判 员 程 锦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