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05民初2707号
原告:桂林光**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高新区朝阳路信息产业园D-08号光**技园。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二路219号鼎杰现代机电信息孵化园一期第16幢4层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光**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光**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于原告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桂林光**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