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光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桂林光某某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05民初2707号 原告:桂林光**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高新区朝阳路信息产业园D-08号光**技园。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二路219号鼎杰现代机电信息孵化园一期第16幢4层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光**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光**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于原告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桂林光**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