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91民初1926号
原告:桂林光**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高新区朝阳路信息产业园D-08号光**技园。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老围社区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蔡屋围京基一百大厦A座5401-0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桂林光**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展览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3月03日立案。原告桂林光**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深圳市***展览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桂林光**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光**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66元,本院减半收取1283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1283元本院依法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