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4092号
原告:江苏吉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镇兴园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GCPT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石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泉塘街道泉塘社区泉塘安置区B区5栋88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Q2W7436。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吉达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石常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吉达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吉达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吉达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78元,由江苏吉达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旻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