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3930号
申请人:江苏吉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杨巷镇兴园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GCPT52。
法定代表人:冯益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省石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泉塘街道泉塘社区泉塘安置区B区5栋88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Q2W7436。
法定代表人:常文畅。
申请人江苏吉达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达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省石常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常公司)价值7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其公司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石常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石常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吉达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吴旻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蒋 晨
书 记 员 吴 艳